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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1806-0005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东湖区政府 生成日期: 2018-05-22
称: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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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助推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城区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1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75元提高到405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7:1:2的比例负担(新建区按省、区8:2比例负担)。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由每人每月530元提高到61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50元提高到405元,共提高55元,其中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另25元由三县负担。

  二、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45元提高到39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230元提高到260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县按8:2比例负担。

  三、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别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原城市“三无”人员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93元,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安排。城区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793元,其中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5:1:4比例负担,253元部分由区负担;城区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793元,提高30元部分,由省、市、区按5:1:4的比例负担,另443元由区负担。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13元,提高30元部分,按省、县6:4比例负担,另13元由三县负担;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513元,提高30元部分按省、县6:4比例负担,另163元由三县负担。新建区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513元,提高3元部分,按省、区6:4比例负担;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513元,提高30元部分按省、区6:4比例负担,另163元由区负担。

  四、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城市的由每人每月395元提高到425元,农村的由每人每月356元提高到386元,所需资金由县区负担。

  五、调整后的保障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