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办发〔2018〕2号
关于印发《东湖区促进外经贸出口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东湖区促进外经贸出口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
东湖区促进外经贸出口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外经贸事业发展,支持外贸出口创新发展和提质增效,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确保全区外贸出口实现稳定增长,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东湖区辖区内工商注册并税务登记、在东湖区缴纳各项税费、外贸出口统计在我区数据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具备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二、奖励办法
1.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
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对当年出口额达到相应规模的外贸出口企业,按相应标准予以支持。
(1)当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万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6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当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6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当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6万元;超出基数的,再按照每超出1个百分点奖励人民币6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4)当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3亿美元(含)的,每出口1美元给予企业0.02元人民币的出口奖励;
(5)当年出口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3亿美元(含)以下部分按每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标准执行;3亿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1美元给予企业0.03元人民币的出口奖励。
2.支持重点外贸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对当年发生出口业绩的重点外贸流通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的支持标准按照区商务局与企业签订有关协议条款予以奖励,不再重复享受本措施其他条款支持。
3.支持企业参展开拓市场
(1)对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在南昌市外经贸扶持发展资金的基础上,参展人员费按照到参展地往返机票费和参展期间国家标准食宿费10%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每个展位的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每个展会每户企业的补贴人数不超过4人。
(2)当年自营出口达100万美元(含)以上,且以本企业名义参加广交会奖励5000元,参加华交会奖励3000元。
参展项目是由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组织并报区商务局备案。
4.支持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
对当年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在南昌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的基础上按当年实际保费的10%给予配套支持,补助额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万元。
5.支持企业取得认证
对当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并取得认证的企业,在南昌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的基础上按当年实际产生认证费的1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1万元。
6.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1)对在国(境)外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每年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2)对在国(境)外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的企业,每年营业额在500万美元(含)以上的,支持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项目险和特险)并给予当年缴纳保费10%扶持,每户企业封顶50万元。
7.支持企业外派劳务人员
对当年在国(境)外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外派劳务的企业,外派劳务50人(含)以上的企业,在南昌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的基础上配套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支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外派劳务每派出1人,在南昌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再配套给予50元的支持。
三、资金申报及兑现时间
1.受理时限:每年2月份受理。
2.受理单位: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区商务局,区商务局汇总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对资料进行审核,行文上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3.办结时限:第1、2、6条,每年3月底前办结;第3、4、5、7条,在当年南昌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下达后予以配套。
四、资金申报所需材料
1.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口退税证明;
(4)南昌市商务局审核外贸出口总额数据证明材料。
2.支持重点外贸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1)资金申请表;
(2)合作协议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南昌市商务局审核外贸出口总额数据证明材料;
(6)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公司提供出口总额数据相关证明材料。
3.支持企业参展开拓市场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展方的邀请函(附翻译);
(5)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及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6)参展人员出国护照、签证及护照上盖有出入境时间戳的复印件;
(7)有关费用支出的合法凭证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要加盖单位印章,国外单据要译成中文字样)及国际机票、电子行程单复印件;
(8)反映展位全貌的工作照片;
(9)参展活动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和费用支出情况、取得主要成绩及存在问题、图片等资料)。
4.支持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部签订的投保合同文本复印件;实际交纳保费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及银行转账凭证;
(4)南昌市商务局审核外贸出口总额数据证明材料。
5.支持企业取得认证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认证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6)认证证书复印件;
(7)有关费用支出的合法凭证(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8)南昌市商务局审核外贸出口总额数据证明材料。
6.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1)企业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中标工程项目合同、授标函或开工令;
(6)我驻项目所在国家经商机构对项目情况的书面证明;
(7)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统计证明材料;
(8)申报项目险及特险需额外提供:与信用保险公司南昌营业部签订的投保合同文本复印件;实际交纳保费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及银行转账凭证。
7.支持企业外派劳务人员
(1)企业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5)我驻外经商机构(不含港、澳、台)书面意见。
以上申报资料均需一式两份。
五、说明
1.受奖补企业的外贸出口额为上一年度全年数并经海关核准,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在我区的出口额。
2.为了能及时填报全省外贸预警系统数据,当年新增外贸出口超5000万美元(含)的企业,需向东湖区商务局备案方能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3.本办法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4.本专项资金的来源:市划拨的外贸扶持资金和区开放型经济引导基金。
5.本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楼堂馆所等与本专项资金无关的方面。
6.申请企业应如实申报,并接受区财政局和区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将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并取消下一年度促进外贸出口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如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8.本办法由区开放办(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