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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201712-00011 信息分类: 其他有关文件
发布机构: 东湖区 生成日期: 2017-08-31
称: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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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发〔2017〕54号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通 知

 

扬子洲镇、各街办(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垂管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东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东湖区减灾委员会

2.2 东湖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3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3.3 灾情信息管理

3.4信息发布

4 预警响应

4.1启动条件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灾装备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8 救灾科技保障

7.9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3 奖惩和责任

8.4预案演练

8.5预案管理

8.6预案解释

8.7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南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东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区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街办(镇、管理处)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区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作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东湖区减灾委员会

2.1.1 东湖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辖区内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区减灾委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开展工作。

区减灾委主任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秘书长由区民政局局长担任。委员包括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人武部、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水局、东湖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防震减灾局、区卫计委、东湖公安分局、区城建局、区文广局、区统计局、区教科体局、区人防办、东湖消防大队、区科协、区红十字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

2.1.2 区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民政局,具体承担区减灾委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区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各项减灾救灾工作等。区减灾办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

2.1.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请领、管理和分配全区救灾款物并参与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灾后重建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区减灾办的日常工作。向国内呼吁请求援助,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下积极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款捐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

区发改委: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参加减灾工程建设的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组织协调政务专用网防灾减灾信息的传递和互联互通的管理工作。联系协调公共通信网防灾减灾信息的传递工作。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工业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区级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参加救灾资金的请领、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农水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抗旱工作和水毁防洪排涝工程及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参加水旱灾情调查、核实、评估工作;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全区农业抗旱、排涝、防洪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及时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栏舍的消毒及农业防灾减灾有关科普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

东湖国土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协调涉及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方面的工作。

区环保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和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负责提供全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等有关资料;做好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工作。

区防震减灾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接收、发布、传播、预警灾害性天气的有关资料,对洪涝、干旱、低温冷冻、台风、大风、冰雹、雪、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及建议;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为政府提供防御对策和建议;负责地震行业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组织参加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

区卫计委: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组织、指挥、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防病工作。

东湖公安分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和自然灾害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秩序维护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区城建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减灾工程的设计和建设,负责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移民建镇工作;组织实施车辆、船舶的征集和调配,并负责减灾物资紧急运输的车辆、船舶保障。

区商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联络并争取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物资捐赠和援助,并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区文广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及宣传防灾减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

区统计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区减灾委收集灾情损失情况、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区教科体局: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验收;协同组织全区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负责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减灾知识教育活动。

区人防办: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提供城区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和抢险救灾预案;根据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应急支援。

东湖消防大队: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扑救火灾与社会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

区人武部: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在我区范围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需要,组织、调配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所需装备、器材参加救灾工作。

区科协: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区红十字会:参与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向国际、国内外呼吁请求援助,组织开展减灾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红十字会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款捐物的接收和分发工作,在全区广泛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避险及自救互救意识和技能。

2.1.4 当发生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积极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各街办(镇、管理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较大、一般级别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2.1.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东湖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2.2.1 当发生较大、一般灾情时,根据区政府或区减灾委的决定,成立东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指挥全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减灾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担任,秘书长由区减灾委秘书长担任。成员为区减灾委全体委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区委宣传部、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等单位负责人。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主任由区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2 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情况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农水局、东湖国土分局、区防震减灾局、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区统计局

主要任务: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并及时报告区减灾委、区政府。

(2)抢险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区人武部、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东湖消防大队、东湖公安分局

主要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程序,迅速调集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部队、执法人员和其他应急救援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商务局、东湖交警大队,区农水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建局

主要任务: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调电力部门尽快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尽快恢复被毁坏的交通设施。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东湖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东湖交警大队

主要任务:及时组织调集警力、执法人员驰援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5)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计委

成员单位:区红十字会、区市场监管局

主要任务: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监测、监督检查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安全和药械质量安全。

(6)恢复重建组

组长单位: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

成员单位:区农水局、区教科体局、区防震减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主要任务: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订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协助灾民及时搬入新居。

(7)救灾捐赠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红十字会

主要任务:会同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对我区捐赠款物。

(8)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处置灾害的部门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农水局、东湖国土分局、区防震减灾局、区环保局、区文广局

主要任务: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东湖区救灾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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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警预防与信息管理

3.1 灾害监测与报告

3.1.1 区防震减灾局、东湖国土分局、区农水局等部门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主要职能部门,应加强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预报预警机制建设,确保灾害监测与报告及时、准确、畅通。

3.1.2 各自然灾害监测主要职能部门应结合监测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员提出灾情预警。

3.1.3 区防震减灾局、东湖国土分局、区农水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办及灾害可能发生地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报告灾情预警信息,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2 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自然灾害预警预防的报告方式、内容、途径和监督制度,应根据灾害类别不同,按区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水旱灾害见《东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地震灾害见《南昌市地震应急预案》,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见《南昌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农业生物灾害见《南昌市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3.3 灾情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应灾情监测责任单位在向区政府报告灾情的同时,应及时向区民政局通报,由区民政局负责灾情信息的上报与信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口上报。 

3.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3.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 小时内,及时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造成行政区域内 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民政局。

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旱灾为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其余指标可在续报和核报中补充填报。

(2)灾情续报。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区民政局、各街办(镇、管理处)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区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区民政局应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灾灾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后上报核报。

3.3.3灾情分析、评估和核定

由区减灾办协调区防震减灾局、东湖国土分局、区农水局、区统计局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3.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或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预警响应

4.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4.2响应程序

各街办(镇、管理处)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经报请区减灾委同意后,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

对可能出现影响多个街办(镇、管理处)的自然灾害,区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区级救灾预警响应。

4.3响应措施

区级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办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受影响的街办(镇、管理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区级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4.4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我区设定四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区减灾办组织协调。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启动流程图


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1、复核响应建议

2、立即向区减灾委主任报

3、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1、审核灾害程度

2、审核响应建议

3、立即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4、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1、审核灾害程度

2、审核响应建议

3、立即向区民政局局长报告

4、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区因灾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或在一个街办(镇、管理处)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b.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在一个街办(镇、管理处)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c.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或在一个街办(镇、管理处)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主任批准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区减灾委主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区级层面对受灾街办(镇、管理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①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②区减灾办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③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④区应急指挥部各有关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助工作。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深入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其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医疗防疫组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指导和协同灾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⑤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区民政局迅速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⑥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积极呼吁区外提供援助。

⑦恢复重建组及时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务、交通、能源、教育、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重建尽快实施。

⑧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5.1.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主任批准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区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或在一个街办(镇、管理处)范围内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在一个街办(镇、管理处)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5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或在一个街办(镇、管理处)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组织协调区级层面对受灾街办(镇、管理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①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组织成员召开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议,分析评估灾情,研究制定各项应急救助措施。

②区减灾办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及时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③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秘书长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导抗灾救灾工作,深入一线慰问灾民。

④灾情收集评估组迅速开展查灾核灾;抢险转移安置组迅速抢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医疗防疫组迅速抢救伤员,并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安全保卫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⑤后勤保障组及时做好有关应急资金、物资等的下拨与发运工作。区民政局迅速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及时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下拨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⑥救灾捐赠组及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⑦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务、交通、市政、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应急排查、灾害评估、资金申报、工程立项、科学选址、规划设计等,科学有序地快速运行,争取灾后重建尽快科学实施。

⑧宣传报道组按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

5.2.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秘书长审定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批准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为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区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在一个街办(镇、管理处)范围内因灾死亡2人;

b.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在一个街办(镇、管理处)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或在一个街办(镇、管理处)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8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区减灾办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秘书长批准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对受灾街办(镇、管理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①区减灾办及时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送灾情。及时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区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②区减灾办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局领导带队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③根据区领导的指示,区减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研究灾情,制定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各项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

④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区民政局迅速商区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安排灾民基本生活。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⑤督促有关街办(镇、管理处)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⑥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区内救灾捐赠活动。

5.3.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办主任审定后,由区减灾委秘书长批准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全区因灾死亡2人,或在一个街办(镇、管理处)范围内因灾死亡1人;

b.全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或在一个街办(镇、管理处)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c.全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8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或在一个街办(镇、管理处)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200间或80户以下;

(2)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办主任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办主任批准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秘书长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办组织协调区级层面对受灾街办(镇、管理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①区减灾办及时向区政府、市民政局报送灾情。区减灾办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②组织由区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督促指导工作。

③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研究落实支持灾区救灾应急措施。

④根据灾区实际需求,调拨救灾物资发运灾区。区民政局商区财政局下拨应急救灾资金。视情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的请示。

⑤督促有关街办(镇、管理处)做好各项灾民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落实好救灾应急救助措施。

5.4.4 终止程序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由区减灾办主任批准终止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秘书长报告。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街办(镇、管理处),或灾害对受灾街办(镇、管理处)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区级救灾应急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各街办(镇、管理处)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指导各街办(镇、管理处)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扬子洲镇和扬农管理处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开始,区民政局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饮水、衣被等方面困难且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前报区政府、市民政局。

6.2.2 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或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告请款,根据上级资金补助方案,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拟订我区资金补助方案,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6.2.3 区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

6.2.4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水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因灾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台帐并上报区政府、市民政局。

6.3.2 区房管局、区城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施工技术支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应采取全面普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6.3.4 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区财政局根据本级上年度财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预算。

7.1.2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灾补助项目、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

7.1.3 市、区年度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局安排的预备费用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7.2 物资保障

7.2.1 区政府、各街办(镇、管理处)要统筹布局救灾物资储备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在人员、资金、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的投入力度。

区发改委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审批和投资安排;区财政局负责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和储备管理经费的年度预算安排;东湖国土分局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区城建局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

7.2.2 综合考虑区域灾害特点、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分布、生产力布局、交通运输实际等,遵循就近存储、调运迅速、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评估,统一规划,采取新建、改扩建和代储等方式,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

进一步扩大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规模,升级装卸、搬运工作技术装备,适应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

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物资储备等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街办(镇、管理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灾民生活救助物资储备点。

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业务工作经费。

各街办(镇、管理处)要根据备灾救灾的实际需求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特点,充分利用实物储存、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7.2.3区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市下放我区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区政府采购储备的救灾物资所需经费从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事业费中列支。

7.2.4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供货机制,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以及商场、超市等救灾物资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能够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供应商应当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

7.2.5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储备的救灾物资难以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时,由区民政局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对救灾物资先行组织紧急采购,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

7.2.6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7.2.7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凭区减灾办出具的证明,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经区政府或者区减灾委批准执行运送救灾物资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减灾委员会成员应保持每天24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街办(镇、管理处)加强救灾信息网络建设,形成区、街办(镇、管理处)、村(居)委会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区和街办(镇、管理处)、村(居)委会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区民政局应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7.3.4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救灾装备保障

7.4.1 区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区减灾办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区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专用车辆、海事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7.4.3 救灾应急期间,区减灾委和区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民政等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区民政局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各街办(镇、管理处)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2 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街办(镇、管理处)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7.5.3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2 建立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建立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机制。

7.6.3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机制。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7.1 各街办(镇、管理处)应根据自然灾害隐患和减灾需要,通过确认、新建或加固等方式,将辖区防空地下室、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按建设标准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7.7.2 避难场所应注明进出路口、方位等明显标志,配备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的良好状态,平时应进行相应的避难演练。

7.8 救灾科技保障

7.8.1 区政府应加大投入,支持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7.8.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水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按照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图,结合本区实际编制我区自然灾害风险图,制订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7.8.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宣传和培训

7.9.1 各街办(镇、管理处)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7.9.2 各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要开展减灾、救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7.9.3 区减灾办每年至少组织1次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对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街办(镇、管理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3 奖惩和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演练

区减灾办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

建立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在自然灾害救助或应急演练结束后,总结分析评价其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每两年全面评估一次。

8.5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民政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

各街办(镇、管理处)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区减灾办备案。

8.6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8.7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抄送:区人武部,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各部门,人民团体,区法院,区检察院。

东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6日印发

 2017年8月16日